论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制
欧达婧;对碳排放权性质的认定可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碳排放配额发放阶段,主要体现行政属性。以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登记为划分节点,第二阶段为碳排放权可进行交易的阶段。碳排放权在该阶段具有财产权属性,碳排放权交易应适用私法规则。碳排放权转让与质押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同样应适用私法规则。具体而言,在物权法规则的适用上,碳排放权转让与质押应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碳排放权质权的实现规则应基于《民法典》质权的实现规则构建。在合同法规则的适用上,碳排放权质押当事人应采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在碳排放权转让中没有相应的形式限制。违约情形下,不应由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
资本市场国际化与企业ESG漂绿
严佳佳;牛壮壮;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以下简称A股“入摩”)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一个关键标志。为考察资本市场国际化对企业ESG漂绿的影响,本文借助文本分析技术和第三方ESG评级构建ESG漂绿指标,以A股“入摩”这一外生事件为研究契机,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如下:(1)A股“入摩”使标的企业ESG漂绿降低约66.72%。(2)机制分析发现,A股“入摩”通过发挥监督效应和融资效应来抑制企业ESG漂绿。前者体现为外资持股比例上升和分析师关注度提高所形成的治理压力,后者表现为企业的融资约束和成本下降以及耐心资本持股规模扩大。(3)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该抑制作用在高国际化、低污染行业及高市场化地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4)溢出效应分析显示,A股“入摩”可以降低同行业、同省份其他企业ESG漂绿,同时激励供应链上游企业提高ESG绩效并减少ESG漂绿。基于上述发现,本文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培育市场分析师能力,引导耐心资本参与公司治理,从而提升企业真实ESG表现,防范漂绿行为。
全球南方语境下“和为贵”理念的涉外法治实践
史永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理念蕴含着文明多元协调与交流互鉴思想。在全球南方语境下,这一理念为我国涉外法治实践奠定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和为贵”理念在涉外立法实践中,为统筹国内涉外立法、国际软法和硬法关系的动态平衡提供原则性指导,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为全球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注入东方智慧。与此同时,法治文化的国际传播也是涉外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凝聚核心议题、加强多方协同和善用智能技术,可不断提升我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能。“和为贵”理念指引下的涉外法治实践有助于塑造开放包容的中国法治形象,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治话语权与竞争力,为实现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恩德文化对中华民族心理、性格的塑造
杨春时;中国文化是以恩德为本位的道德文化。恩德文化是以施恩—报恩规则来规定人际关系,形成家庭伦理、社会伦理、政治伦理等道德规范。恩德文化是中华民族心理结构的外化形式,同时也反过来进一步塑造、强化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恩德文化体现了爱的需求,是一种施爱报恩的文化,施恩者和受恩者之间往往具有不平等性,其深层的心理情结是原始崇拜。总之,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国恩德文化,塑造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性格和思维模式。恩德文化既有优良方面,也包含负面因素,它对中国人的精神世界的影响也有正、负两面,因此对之就要有所肯定、继承,也要有所批判、改造。
山水画境中的诗意景观叙事——由吴组缃的《菉竹山房》谈起
翟瑞青;现代小说家吴组缃的《菉竹山房》以第一人称展开叙事,通过一对久居都市的夫妇探访幽居金燕村菉竹山房的二姑姑的经历,徐徐铺展出一幅青山绿水环绕、粉墙黛瓦点缀其间的皖南徽派民居画卷。小说将观察时序置于春夏之交,引领读者沿一条由外而内、由远及近的路径漫游深入:从途中的灵秀风光,到金燕村内三进深深的宅院,最终驻足于临近花园的雅致书房“邀月庐”。叙事者身为受过现代教育、具有审美自觉的青年,在此讲述过程中细致呈现出“如入山水画境”般的审美体验。作品更借由空间的诗意命名、文人书斋陈设意境的捕捉、把玩等,层层揭示出徽州民居所承载的深厚地域文化、蕴藏的中国传统生存哲学、独特的建筑艺术与美学观念,为我们在今天思考人类如何诗意地栖居在这个共有的地球家园具有重要的思想启示意义。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平民创作队伍的形成
肖四新;英国平民创作队伍的形成建立在英国自学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而从根本上催生平民创作队伍的则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巨变。一批自学者如科贝特、普莱斯与库柏等在达成自我启蒙、具备一定创作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的了解具有了历史自觉,开始通过创作与社会实践来传播、塑造平民阶层的价值观,构建平民政治共同体。他们的努力启蒙了更多的底层民众,到19世纪30—40年代的时候,英国平民创作队伍逐渐形成、壮大,体现平民阶层价值观的新平民文学也随之产生。新平民文学在形式上实现了从口传向书面的转变,在内容上则以阶级意识为基础,致力于真实反映平民阶层的生活与政治诉求,具有通俗性与对话性。新平民文学既是平民创作队伍形成的结果,反过来又带动了大众创作,进一步壮大了平民创作队伍。平民创作队伍的形成打破了知识阶层对创作的垄断,为英国文学和社会思想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现实主义力量和批判精神。他们的创作不仅记录了工业革命中被牺牲者的历史和底层民众的生活,而且推动了英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和社会改革。
中西文化交融视域下常风多重身份探究——以新见史料为中心的考察
武斌斌;常风是中国现代著名的书评家,早年曾以《弃馀集》《窥天集》闻名于世,后终因多种原因湮没于历史的尘埃之中。上世纪90年代,多家出版社陆续重刊或补编过他的作品集,但仍有多篇作品散佚在外。笔者新近发现了三篇:《中国诗的节奏与韵律》《新文学与西洋文学》《陀思妥也夫斯基译者后记》。这些文章无论是就“文”还是就“质”而言,都具有较高价值,故钩沉佚作,详作考察。
价值嵌入与程序防御:人造亲密关系治理的中美比较研究
辛艳艳;人造亲密关系带来的风险隐患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议题。基于“拟人化互动”这一关键概念,人造亲密关系的生成机制与具体风险隐患得以厘清。在此基础上,引入“可信AI”理念,围绕人造亲密关系的治理原则与目标,对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美国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先后颁布的相关法案加以剖析,可以总结出两国相关治理路径的差异。美国治理偏向“个人理性选择下的程序防御”,其将AI预设为价值中立的工具,认为人造亲密关系的尺度、形态与走向应由用户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后果,法律干预仅用于防范自杀、自残等极端情况;我国治理更偏向“现实社会关系/价值嵌入下的积极规制”,承认用户在人造亲密关系中的脆弱性,强调AI设计的价值注入,更将人造亲密关系风险纳入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价值体系,力图用制度性力量赋以全方位保护。
调适型增权与政策执行——对中部A省农村妇女参政的历时性分析(2001—2020年)
吕芳;杜娇;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男工女耕”引起了农村经济领域的性别替代与农业女性化。30多年后,经济领域的性别替代有没有向政治领域外溢?2000年以后中部A省两次以“至少一名”的强制性配额制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然而,政策执行的效果前后迥然不同。通过对2001—2020年间A省农村妇女的参政过程进行历时性分析,本文提出“调适型增权”的概念,农村妇女参政政策的执行效果受配额政策与农村性别结构之间相互调适的影响。首先,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妇女参政,自下而上的现实力量对比制约着妇女参政的实际效果;其次,村庄男女力量的消长又受制于更深层次的社会发展与变迁,“中青年男性—中青年女性—老年人”三类群体的空间分布、社会分工的变化,影响着农村公—私领域之间的性别对比;最后,地方政府推动妇女的个人增权与组织增权,提高了妇女的参政意愿与参政能力,进而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数字经济下共同富裕导向的数据垄断规制
周丹;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催生的数据垄断行为,已成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背离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阻碍数据红利普惠分享的重要症结。数据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与锁定效应推动数字市场形成“赢家通吃”的垄断格局。头部平台凭借独占数据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通过封闭生态、扼杀式并购、算法合谋、数据歧视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引发竞争失序、消费者经济与人格权益双重损耗、创新动力被系统性扼杀三重危害,同时其也将在机会公平、分配正义、能力分化三个方面对共同富裕的实现产生阻碍。数据垄断是技术与治理双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此,应构建以共同富裕为导向、技术与治理协同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技术层面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技术平衡数据安全与流通,构建多元数字治理共同体;治理层面强化反垄断穿透式监管与算法审计,规范平台无序扩张,建立数据收益的公共回馈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构建。
平台反垄断背景中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
刘迪;李洪雷;必需设施原则因其可以通过强制共享必需设施矫正市场失灵,为中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多项立法文件所吸纳。然而,在互联网技术深刻重塑市场权力生成和演化路径的时代背景下,该原则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在平台反垄断规制领域适用该原则的核心争论主要聚焦于市场自我纠正机制的有效性、既有规制工具的适配性、消费者福利的传导效果、与创新激励的价值平衡以及可适用性五个方面。为有效防范执行偏差和规制过度可能引发的风险,中国应当进一步明确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边界,确定“附条件开放”的合理范畴,完善消费者福利评估模型并加强规制机构能力建设,以确保该原则在中国平台经济场景中得到精准有效适用。
跨国破产制度移植主要利益中心的表达与反思
吴守根 ;陈景善;2025年公布的中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204条规定了主要利益中心原则,在跨国破产制度方面确定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启动破产程序。本文探讨各国跨国破产制度移植主要利益中心(COMI)的不同立法背景与观点,聚焦在中日韩三国在立法移植方面的适配性。移植制度不仅要对概念表达明确把握,也要对其含义与立法背景予以考察之后再本土化。COMI的汉字表达为主要利益中心,但译语语焉不详。基于COMI产生的起源及其演进,从外国法继受的角度阐明COMI的性质和意义,批判性地检验中日韩三国是否适合移植COMI,对各国立法探讨具有重要启发。
司法释明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实现
程令辉;在“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释明逐步延伸至立案、审理、裁判、判后沟通和执行衔接等多个环节。传统以“法官释明权”为中心的理解方式,已难以充分涵盖当前司法释明在适用场域、实施主体与制度功能上的整体扩展。我国司法释明规则虽已广泛存在,但仍面临概念统摄不足、规范分布分散、运行边界模糊和保障机制薄弱等结构性问题。司法释明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主体性原则、中立裁判原则以及现代司法的回应义务与说理义务;其制度实现,则需沿立案受理、审理准备、庭审过程、裁判形成、判后答疑和执行衔接等环节形成全流程展开,并通过运行边界的规则化与保障机制的制度化,推动司法释明由分散规则走向体系化制度。
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清算中的风险负担——以错误撤销案型为切入点
曹沛地;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清算中,若标的物已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偶然风险毁损、灭失,受领方应否折价补偿,学界多借鉴比较法上的分析框架予以探讨,但对我国实证法体系及司法实践未作充分观察与解释,错误撤销案型可为例证。依“风险与利益一致”原理,偶然风险原则上应由给付方负担。惟若给付方非债清偿致标的物风险变动由受领方义务违反行为所引发,则由受领方负担标的物之偶然风险。如此,可消弭《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内部的评价失衡,亦可弥合该句第2分句“折价补偿”与同条第2句“赔偿损失”间的规范缝隙,使未违反客观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优先将其财产总额恢复至应然状态。
本刊简介
<正>《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于2007年9月,由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RCCSE)核心期刊(A)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是一份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本刊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首发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权威文摘转载的篇次位居国内高校学报前列。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文化安全风险及其应对
肖君拥;刘昊;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对齐人类思维模式实现“人机自然对话”,在深度嵌入文化生产、传播与发展过程的同时,也引发了多重文化安全风险。依其作用对象与生成机理,可将相关风险概括为文化主体风险、文化内容风险与文化生态风险,具体表现为剥离与消解文化认同的风险、滋长历史虚无主义的风险、异化文化符号的风险,以及破坏文化生产秩序的风险。其成因主要有二: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拟人化设计与媒体的过当宣传操纵了使用者的认知,诱发用户对相关产品产生心理依赖与技术迷信;二是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显著压缩违法成本,并加剧多元权利保护冲突,致使传统法治在实践运行、立法回应和法律适用中面临失灵。对此,我国应当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文化属性,夯实文化安全法治的理论基础,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文化属性,明确数字时代文化安全法治的保护对象,完善现代文化安全法治的实施机制,以筑牢国家文化安全屏障,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于建嵘;本文从群体性事件标准和类型划分入手,将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类,并着重研究了维权事件、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的基本特征,认为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并分析了其转化机制。
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
卢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主要类型分为全额缴纳制和分期缴纳制。在比较法上,无论何种类型,公司对资本的催缴制度都呈现为各国制度的共性。我国《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经历了由实缴制到分期缴纳制再到目前的认缴制阶段,随着法律对资本缴纳的限制不断放宽,对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担忧也浮出水面。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成为学理和实践中的重大争议,当前也遭遇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困境,需要在立法论上寻找适当的出路。我国《公司法》亟需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引入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人文精神、制度理性与规范设计
冯晓青;罗娇;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含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制——基于《民法典》第1232条的省思
陈学敏;《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明确引入环境侵权领域。其虽从违法性、故意性、严重性、直接性及相关性等方面对该制度的适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从我国当前整个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看,实无太大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为将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的过度赔偿、重复赔偿等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可从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环境法律责任的竞合、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管理、使用和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保障等方面对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进行约束和规范。总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慎用惩罚性赔偿,更不宜将惩罚性赔偿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
王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后上诉谋取二次利益,以及"技术性上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检察院抗诉和二审法院快速处理等方式予以应对,但是这些方法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为依据对上诉和抗诉进行限制。如果法院判决的刑罚未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属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则需要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上诉。同时对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法院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起诉书所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内判决且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抗诉。最后,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还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具结书和判决书的签署和内容、规范量刑建议以及保障被告人反悔的权利等。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于建嵘;本文从群体性事件标准和类型划分入手,将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类,并着重研究了维权事件、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的基本特征,认为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并分析了其转化机制。
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适用研究——以全国法院158份问卷调查和相关裁判文书为对象
胡云红;宋天一;彩礼返还纠纷是民事司法中的重要案件类型,其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大局。审判实践中,存在彩礼范围难以确定、返还主体难以确定、返还情形难以明晰、返还数额难以计算、返还举证难度过高等问题,制约着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彩礼兼具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规则属性,交织碰撞的国家法规则和民间法规则是完善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适用的理论渊源和价值指引。面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应作出如下调整:应根据习俗性、给付性、针对性和金额性确定彩礼范围,应允许女方父母或其他彩礼实际受益人承担彩礼返还的共同责任,应合理扩充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以满足实践需要,应通过同居减损的法理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合理确定彩礼返还数额,应适度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彩礼返还举证责任。
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探讨
于晶;享有生育权意味着生育行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立法没有剥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在生育权的实现上却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从而实质剥夺了其生育权。生育作为基本人权的人格权性质决定了单身女性应享有生育权,生育是妇女为国家做贡献,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不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单身女性生育会引发亲子认定、子女身份知情权、单身男性的生育权以及与其婚姻权实现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从长远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加以必要规制,改变人们生育观念,适时调整我国的生育政策。
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
卢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主要类型分为全额缴纳制和分期缴纳制。在比较法上,无论何种类型,公司对资本的催缴制度都呈现为各国制度的共性。我国《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经历了由实缴制到分期缴纳制再到目前的认缴制阶段,随着法律对资本缴纳的限制不断放宽,对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担忧也浮出水面。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成为学理和实践中的重大争议,当前也遭遇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困境,需要在立法论上寻找适当的出路。我国《公司法》亟需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引入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定罪研究——以保护儿童为分析视角
朱光星;未成年人群体中存在以自愿为前提的互发裸照、私密视频的行为。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的要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是自愿实施前述行为,也将面临犯罪化的风险。应当借鉴强奸罪中“年龄相仿”的出罪理由,对年龄相近的早恋儿童之间自愿互发裸照等行为做无罪化处理。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对其认定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其类型化构成要件,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性刺激”“为满足性欲”的主观倾向。并非所有通过网络向儿童索要裸照、私密视频等行为都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并未对儿童施加具有性意义的身体影响力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应当增设儿童色情信息类犯罪对该类行为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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